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的条件、期限、审批层级等事项,由省交通运输、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