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