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火化:(一)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二)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三)非火葬区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四)来火葬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