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超过7平方米。严禁做寿坟。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接收火葬区的尸体搞土葬。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