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需凭下列证件:

(一)城镇居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二)农村村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三)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

(五)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死亡,凭死者家属出具的书面申请或所属国家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