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建设,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健康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依法开展生命健康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

研究型医院或者计划建设研究型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自主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科研投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