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制定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

托幼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医院、学生餐配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参加培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