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瓯柑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挖掘、整理瓯柑文化资源,加强对瓯柑文化遗产、传统加工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文化研究,建设瓯柑文化展示场馆、瓯柑综合服务机构,展示瓯柑产品和瓯柑历史文化。

鼓励和支持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相关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展与瓯柑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