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瓯柑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机制,推动公共区域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瓯海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的瓯柑生产者申请、使用瓯柑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鼓励和支持瓯柑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认证,加强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