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奖励措施,并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