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企业应当依法查验和登记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寄递、运输、配送物品按照规定进行收寄验视和安检;发现委托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省公安机关和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方面信息共享互通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