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