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