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