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