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