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经依法批准占用红树林湿地的,应当在适宜红树林生长的区域采取补种、异地移植等措施,确保红树林数量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补种、异地移植红树林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