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水质净化、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