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村(居)务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通过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强对村(居)务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具体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