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省份的档案工作交流与协作,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推进档案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