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职责;

(三)委托方未履行对受托档案服务企业的审查和监督责任,或者明知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