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区划调整、机构变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其他重要档案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