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安全保管、移交接收、开放审核、开发利用、数字档案馆建设等工作情况。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规范整理、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