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和利用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密级变更和解密等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为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便利;对应当共同负责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档案开放审核的具体工作指引,明确档案开放审核的职责、程序、标准和争议处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