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