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完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责任,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