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档案知识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强化工作人员档案意识;加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业技能评价等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