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