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对地下水水位动态跟踪和分析预警,定期通报超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者上升等地区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水水位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地下水监测站网。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