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

(六)违反规定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