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并根据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水位变化、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实行动态调整。

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系统外的管道连接;

(二)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三)合理布置井数和井间距,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井口应当设置水位监测口、水样采集口等;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