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社会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