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