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

各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