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各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