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信息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