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五条有效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