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二条有效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