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七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