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停止使用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