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