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三)劝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