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持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报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独立建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