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及复验情况;(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交接记录;(六)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