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及复验情况;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交接记录;

(六)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