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起始时间和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