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