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