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