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月亮山梯田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保护管理工作。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