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四)侵占、损毁梯田灌溉设施;(五)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七)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