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月亮山梯田保护范围分为月亮山自然保护区、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和梯田保护区。

月亮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列为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梯田保护范围列为一般保护区域。

月亮山自然保护区、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和梯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