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溶洞天坑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捐赠、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溶洞天坑污染防治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溶洞天坑的义务,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溶洞天坑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污染溶洞天坑生态环境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